事项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
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6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00~18:30(全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2-2565266 |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02-2560480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无 |
2 | 营业执照 | 无 |
3 | 生产经营场地土地租赁合同 | 无 |
4 | 林木种苗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无 |
5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无 |
6 | 公司章程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