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事项编码 11990500MB18480114400012302000005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一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一团
受理条件 1、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功能区布局符合卫生要求。2、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水质、噪声、用品、用具符合卫生要求。3、具有通风、排气、洗消、保洁等基本卫生设施,有禁烟标识。4、从业人员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5、制定卫生管理制度等
数量限制 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准营准办
办理时限说明 2018年11月10日,全国范围内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行政审批事项中,公共场所按照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发放卫生许可证如果符合条件,当场发放,条件不符不予许可,资料不足当场告知需要的所有材料即可。(整改时限不包括在内)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一团健康路便民服务中心3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 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20:00(夏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19:30(冬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咨询方式 0909-7687992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可以当场办理吗?

答:可以,2018年11月10日,全国范围内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行政审批事项中,公共场所按照实行告知承诺的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发放卫生许可证如果符合条件,当场发放,条件不符不予许可,资料不足当场告知需要的所有材料即可。

监督投诉 0909-7633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