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八团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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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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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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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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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88团奋进路6号综合楼(88团便民服务中心一楼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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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3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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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9-8226583 |
咨 询 |
0909-82238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