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司法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法定依据 |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公证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条 | ||
办理地址 |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B14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03-2566129 | ||
咨 询 | 0903-2566148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 |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共征集后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
2 | 身份证 |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共征集后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
3 | 授权委托书 |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共征集后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