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六团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办理地址 |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十六团永兴镇过境路机关大楼四楼国土分局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8-7980016 | ||
咨 询 | 0998-7980096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发改部门核发文件(项目批准文件、备案文件等) | 无 |
2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无 |
3 | 授权委托书 | 无 |
4 | 同意申请人建设项目的书面意见 | 无 |
5 | 建设项目四邻签字意见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