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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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130067341864763660331028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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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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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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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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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监督检查予以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阻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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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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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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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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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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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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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 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调查取证、做笔录、现场检查等其他事项没有明确法条规定,根据此项实际情况来决定办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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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0902-2566021现场咨询: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百花路3号红星大厦四楼第十三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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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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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02-2565052, 投诉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百花路3号红星大厦四楼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4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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