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非新设立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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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0000106283877200071300200002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 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 行税前扣除。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 ||
受理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 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 行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送材料;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报送材料; (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 3.尚未取得或资格终止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五)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20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0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
办理时限说明 | 每年统一时间集中申报,集中申报结束后,受理、审批环节总计时长40个工作日 | ||
联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楼大厅33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
咨询方式 | 0991-2899130、0991-2899112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哪些? 答: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哪些? 答: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范围? 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范围? 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 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 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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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91-2896701、0991-96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