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 四、强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和服务:(一)切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监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评估活动,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评估制度。要重点检查评估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师资状况、办学条件、依法提留发展基金、教学质量和招生宣传等情况,并客观详细记录信用状况向社会公布。对存在虚假欺骗宣传、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检查结果上报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发〔2016〕150号)第四条 各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与审批权限: (一)负责本辖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规划、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二)负责冠名“××师(市)”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负责本师(市)开展初级、中级职业资格培训的审批。 (三)负责对师(市)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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