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 1199120059915584193000117018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2.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4.由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过专业考核合格;6.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7.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2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就业创业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工作日。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燃气经营许可证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五一农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市民中心一楼行政服务大厅A13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3:30,下午 14:30 - 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分冬夏季。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991-3780460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受理条件是什么?

答: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2.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4.由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过专业考核合格;6.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7.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1-3837831,0991-96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