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实施机构 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办理地址 新疆铁门关市(孔雀西路与利民街交汇处)市民中心二层大厅住建局综合服务专区3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6:00 - 20:00,除节假日外(夏季 5月1日-9月30日)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5:30 - 19:30,除节假日外(冬季 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96-2039345
咨 询 0996-202375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婚姻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2 铁门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情况申报审核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3 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4 本人和共同申请人声明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