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十三师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市教导旅东路304号第十三师新星市行政服务中心1楼1、2、3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10:00--18:30 (全年), 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2-2565207
咨 询 0902-2565207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申领表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
2 退役证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
3 身份证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
4 银行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