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抽水蓄能电站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_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2号)第二条(五):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办理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楼大厅42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 ,下午15:00-18:30 (冬夏时间一致)
监督投诉 0991-96359 0991-2890163
咨 询 0991-2896645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3 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