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城市管理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0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6-3181126
咨 询 0906-3093102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行政奖励审批表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 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资料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 取得成绩的佐证材料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