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办理地址 | 五家渠市长征东街1303号行政综合楼政务服务大厅二楼10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下午15:30-19:30(冬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4-5828225 |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94-5811012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建设用地证明 | 无 |
2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无 |
3 | 授权委托书 | 无 |
4 | 连队两委意见 | 无 |
5 | 职工代表意见 | 无 |
6 | 规划设计方案 | 无 |
7 | 建筑设计方案 | 无 |
8 | 发改委审批文件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