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已经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领取保健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七团仙桃路便民服务大厅7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9-6591139
咨 询 0909-6591112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光荣证
2 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