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商务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三工街道常州街第十二师师部商务局(主楼416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 (冬夏季时间一致)
监督投诉 投诉邮箱:461564124@QQ.COM
咨 询 0991-3837094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企业请示材料
2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银行资信证明
5 企业验资报告
6 完税证明
7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8 公司章程
9 人员资格证书
10 可行性报告
11 应急预案
12 外派劳务人数证明
13 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