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商务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十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三工街道常州街第十二师师部商务局(主楼416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 (冬夏季时间一致) | ||
监督投诉 | 投诉邮箱:461564124@QQ.COM | ||
咨 询 | 0991-3837094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企业请示材料 | 无 |
2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 | 无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无 |
4 | 银行资信证明 | 无 |
5 | 企业验资报告 | 无 |
6 | 完税证明 | 无 |
7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无 |
8 | 公司章程 | 无 |
9 | 人员资格证书 | 无 |
10 | 可行性报告 | 无 |
11 | 应急预案 | 无 |
12 | 外派劳务人数证明 | 无 |
13 | 授权委托书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