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事项编码 11990800095506433K3000117057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兵团第八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兵团第八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事项主题
办理时限说明 3天办结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石河子市民中心三楼M区住建局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咨询方式 0993-2068319;0993-2068333(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可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12345)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应急救援预案相关:

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拆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预案,拆装单位编制的预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签字;各责任主体依据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进行编制,按GB503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认真完善表B01报审表格,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问:提交复印件相关要求:

答:复印件须加盖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公章,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经手人签署姓名和日期,有必要时注明原件存放于何处

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相关: 特种作业人员信息不完善(例如:未按规配备满足施工需求的信号司索等特种作业人员)

答:请办事人员和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内负责人根据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每台塔式起重机至少配备2名信号思索特种作业人员,并准确无误地填入表内相应栏目备查

问:其他

答:相关制式表格、合同、制度及应急预案的上传,请按照业务办理页面受理标准的相关提示自行完善

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相关: 1、需要量化的参数未填写在结果栏或备注栏 2、缺少相关项目负责人出具的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及签章(签名+执业印章)

答:请办事人员认真核查,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填写准确详实,并确认签章齐全后上传进行初审

监督投诉 石河子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993-2068322(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可拨打)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96359(12345);网上投诉:第八师石河子市政府网“互动交流—市长信箱”网址http://www.shz.gov.cn/hdjl/lette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