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六团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 十八周岁的劳动者。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 、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一)用人 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 、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46团永兴镇过境路机关1楼社会事务办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冬夏时间一致)。 | ||
监督投诉 | 0998-7980016 | ||
咨 询 | 0998-7980096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招收使用未成年工报告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有关规定 |
2 | 未成年工登记表 | 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3 | 未成年工的身份证 | 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要求 |
4 | 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5 | 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