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依法查询、复制、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查询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5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 ||
办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振华街1777号十二师市民中心一层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4:30~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5262061 |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91-5275651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3 | 查询申请书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