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核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 第十九条第一款: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 第七条第一款: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由该品种或配套系的培育或者个人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 ||
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18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
监督投诉 | 0991-96359;0991-2890285 | ||
咨 询 | 0991-2896600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 | 无 |
2 | 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 无 |
3 | 育种技术工作报告 | 无 |
4 |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申请表 | 无 |
5 | 新品种、配套系标准 | 无 |
6 | 中试报告或试验单位的证明材料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