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生态环境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2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1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
办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十二师建设环保科技大厦508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5270385 |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91-5270750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2 | 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相关材料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