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事项编码 11990500MB1847959W4660623015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一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办件类型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一团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委托部门
办理时限说明
咨询方式 0909-6889910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监督投诉 0909-6889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