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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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050001062993753000512002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司法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法人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司法局 | ||
受理条件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4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其他 | ||
办理时限说明 | 24个工作日,评审、公示等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无 | ||
办理地点 | 第五师双河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26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10:00-13:30 下午15:00-18:30 (冬季、夏季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9-7679112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该事项暂无常见问题 答: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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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9-7679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