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涉外收养登记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 ||
办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楼大厅29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 ||
监督投诉 | 0991-96359 | ||
咨 询 | 0991-2896507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 |
2 | 婚姻状况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 |
3 |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 |
4 | 涉外收养登记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 |
5 | 家庭情况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 |
6 | 职业、经济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