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涉外收养登记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6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2楼大厅29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监督投诉 0991-96359
咨 询 0991-2896507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
2 婚姻状况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
3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
4 涉外收养登记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
5 家庭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
6 职业、经济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