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依法查询、复制、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查询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七团仙桃路便民服务大厅6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9-6591139
咨 询 0909-6591133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 国家机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 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查询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 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6 身份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