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审核
事项编码 11991400MB0W33610U46610230860000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五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五团
受理条件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0工作日
事项主题 医疗卫生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联办机构 师市卫健委,场社事办,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连队(社区)、
结果名称和样本 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公示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五团迎宾路1-1号团机关社会事务办公室101室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3-6896052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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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0903-6896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