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事项编码 11991400MB0W33610U4000117019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五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五团
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事项主题
办理时限说明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关于XXX企业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批复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五团迎宾路1-1团机关经济发展办公室城镇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3-6896574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设施改动许可由谁申请?施工企业或者负责改动工作的其他企业是否可以申请?

答: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必须由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已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为设施改动的主体和申请人,只有其可以申请设施改动许可。

监督投诉 0903-6896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