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给付)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六团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十六团永兴镇文化路社区楼二楼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8-7980016 | ||
咨 询 | 0998-7980096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