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40工作日 承诺时限 8工作日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办理地址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166号行政服务大厅一楼123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20:00(夏季)除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 下午15:30-19:30(冬季)除节假日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99-8182134.96359
咨 询 0999-8186315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从事业务所必须的器材清单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2 章程草案
3 可行性报告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4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报告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5 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6 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