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护士执业注册(延续) | ||
实施机构 | 第二师铁门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办理地址 | 新疆铁门关市(孔雀西路与利民街交汇处)市民中心2层综合受理区卫健委67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20:00(夏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15:30-19:30(冬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监督电话:0996-2034838 |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96-2938176 0996-2022167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 关于印发兵团护士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
2 | 护士执业证书 | 关于印发兵团护士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
3 |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 关于印发兵团护士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
4 | 身份证 | 关用印发兵团护士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
5 | 区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关用印发兵团护士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
6 | 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 | 关用印发兵团护士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
7 | 医疗机枃执业许可证 | 关用印发兵团护士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