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权限内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权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教育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18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6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办理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十一师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1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91-6686672
咨 询 联系电话:0991-6686472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规章制度 兵教办发〔2019〕53 号
2 学校用地证明材料 兵教办发〔2019〕53 号
3 聘任工作人员身份证 兵教办发〔2019〕53 号
4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内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照片 兵教办发〔2019〕53 号
5 聘任工作人员学历证 兵教办发〔2019〕53 号
6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兵教办发〔2019〕53 号
7 教育机构审批备案登记表 兵教办发〔2019〕53 号
8 校园建设规划平面图 兵教办发〔2019〕53 号
9 聘任工作人员资格证 兵教办发〔2019〕53 号
10 拟任校长学历 兵教办发〔2019〕53 号
11 学校办学场地房屋安全证明材料 兵教办发〔2019〕53 号
12 聘任工作人员提交个人简历向社会公示 兵教办发〔2019〕53 号
13 聘任工作人员无犯罪记录书面承诺向社会公示 兵教办发〔2019〕53 号
14 聘任工作人员健康证 兵教办发〔2019〕53 号
15 拟任校长资格证书 兵教办发〔2019〕53 号
16 拟任校长职称证书 兵教办发〔2019〕53 号
17 劳动合同书 兵教办发〔2019〕53 号
18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正面全景设备照片 兵教办发〔2019〕53 号
19 学校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兵教办发〔2019〕53 号
20 学校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证明材料 兵教办发〔2019〕5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