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学习和满分学习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公安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 15:30-19:30(冬季)。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冬季(10月1日至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6-3374112
咨 询 0906-3373232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身份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