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学习和满分学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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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99100001063121X0366010905800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公安局 | 实施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设立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
受理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公安局 | ||
受理条件 | 审验学习(9分以下手机或电脑上下载交管12123APP学习,9分含9分以上交警大队申请学习)。满分学习(交警大队、APP都需要学习)学习完成后参加科目一考试。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主题 | 交通出行 | ||
办理时限说明 | 学习完毕,材料齐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 ||
联办机构 | 无 | ||
结果名称和样本 | 机动车驾驶证 样本下载 | ||
办理地点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政务服务大厅31号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 下午16:00-20:00(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 15:30-19:30(冬季)。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冬季(10月1日至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咨询方式 | 0906-3373232 | ||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 无 | ||
预约办理 | 支持 | ||
网上支付 | 不支持 | ||
进度与结果查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 ||
物流快递 | 支持 | ||
常见问题 |
问:咨询电话 答:0906-3373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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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906-3374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