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事项编码 11990500MB1847924A4000117023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
受理条件 1、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2、按照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制定停水计划待批复后,并由社区告知社区居民作好准备。3、因施工抢修影响除外。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事项主题 公用事业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3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办机构
结果名称和样本 因工程施工、装备维修停止供水审批表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九团前进南路9号机关一楼城镇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夏季)。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冬季)。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9-6663198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多少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答:答: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监督投诉 0909-666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