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办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滩北路1067号兵团十一师一站式服务中心窗口1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夏季);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3:30-19:30(冬季);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监督电话:0991-6686003 |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91-3137136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兵团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规定。 |
2 | 专职工作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规定。 |
3 | 机构的章程管理制度材料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规定。 |
4 | 固定场所和设施证明材料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