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出生登记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公安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办理地址 双河市军垦路216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82号窗口
办理时间 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9-2296052
咨 询 0909-2296037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户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 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 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4 准生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5 出生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6 血型化验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