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二团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4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二团龙口镇木华黎社区288号110室社会事务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20:00(冬季与夏季时间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监督投诉电话:0998-6983022 | ||
咨 询 | 咨询电话:0998-6983349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卫生许可注销申请表 | 无 |
2 | 营业执照 | 无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