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校车标牌核发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公安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6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收费
法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
办理地址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166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142公安局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00-19: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999-8189580、0991-96359
咨 询 咨询电话:0999-818970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委托书 根据124号令机动车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2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 根据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要求
3 代理人身份证 根据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要求
4 校车管理制度或应急预案 根据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要求
5 校车驾驶人驾驶证 根据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要求
6 校车查验表 根据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要求
7 校车行驶证 根据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要求
8 校车使用许可审查表 根据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要求
9 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证 根据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要求
10 校车责任承运险和交强险 根据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