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教练车年审)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交通运输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地址 第十四师昆玉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C2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03-2566224
咨 询 0903-256682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道路运输年度审验申请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2 身份证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3 车辆等级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4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