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变更工伤登记
事项编码 11991400MB0W33610U400201400700301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五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 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 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 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条: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相关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服务对象 法人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五团
联办机构
受理条件 十四师参保的单位,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 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办理时限说明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规定情况下,承诺1个工作日办结。
结果名称和样本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二二五团迎宾路1-1号团机关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3-6896052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办理流程图 查看流程图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哪些情况需要变更工伤登记?

答:工伤职工因转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

问:工伤职工本人能否变更工伤登记?

答:否。

监督投诉 0903-6896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