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事项编码 11990500MB1847924A4000117019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 实施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设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受理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
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主题 公用事业,其他
办理时限说明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联办机构 加气站
结果名称和样本 燃气经营许可证 样本下载
办理地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九团前进南路9号机关三楼经发办
办理时间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40,下午:16:00-19:4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10月1日~4月30日):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40,下午:16:00-19:4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 0909-6663576;0991-96359
中介机构或特殊环节
预约办理 支持
网上支付 不支持
进度与结果查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网查询
物流快递 支持
常见问题

问:设施改动许可由谁申请?施工企业或者负责改动工作的其他企业是否可以申请?

答: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必须由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已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为设施改动的主体和申请人,只有其可以申请设施改动许可。

监督投诉 0909-6663577;0991-96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