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及给付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团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办理地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90团双乐镇爱民路寰川社区办公楼一层(90团便民服务中心1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下午:15:30-19:0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 ||
监督投诉 | 0909-6330296 | ||
咨 询 | 0909-6331116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申请书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