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4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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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9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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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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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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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2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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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0:00-13:30,15:00-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夏时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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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投诉电话:0991-2890217 0991-96359 |
咨 询 |
联系电话:0991-2890217 0991-28903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