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给付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32号窗口厅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10:00-13:30 下午15:00-18:30 (冬季、夏季一致)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投诉 0991-96359
咨 询 0991-2358376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法律援助申请表 《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
2 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
3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
4 法律援助事项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