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初次申领)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农业农村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2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87、88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周一至周五下午16:00-19:3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09-2296068
咨 询 0909-2296067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考试成绩表
2 4张1寸免冠照片(白底彩色)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4 准考证
5 科目一试卷
6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
7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