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生态环境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1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216号行政服务大厅2楼93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6:00 - 19:30(冬季) ,除节假日外;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 - 14:00, 周一至周五 下午 16:00 - 19:30(夏季),除节假日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909-7696718
咨 询 联系电话:0909-7696722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3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4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5 土地使用证或有关租赁合同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6 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7 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8 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9 环保、安全和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10 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经营期间守法证明和监督性监测报告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11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