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法定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2.《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7 号)第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经办机 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条: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 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由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 配置。 | ||
办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常州街189号政务服务中心34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8: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1-3729516、0991-3729589 | ||
咨 询 | 0991-3729025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表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