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 ||
实施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7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工作日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
办理地址 | 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166号师市政务服务中心C117卫健委窗口 |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00-19: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监督投诉 | 0999-8182215 0991-96359 | ||
咨 询 | 0999-8189737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1 | 首次签发登记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2 | 授权委托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3 | 领证人身份证(非母亲本人申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4 | 新生儿父母身份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