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地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32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 下午15:00-18:30 (冬季、夏季一致)
监督投诉 0991-96359
咨 询 0991-2358367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机构负责人变更:1.机构负责人申请书(签字、盖章)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 机构负责人变更:2.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3 机构负责人变更:3.关于变更机构负责人的合法文件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4 机构负责人变更:4.所在师市司法局初审意见和签章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