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畜禽屠宰企业资质管理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6) 第九条:建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向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区域的州、市(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州、市(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不予批准的依据、理由等。
办理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775号兵团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18号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5:00-18:30(冬夏时间一致)。
监督投诉 0991-96359 0991-2890285
咨 询 0991-2896600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 动物卫生防疫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3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对厂区选址意见或规划建设方案的批复意见
4 具有国家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5 《生猪定点屠宰厂项目建设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