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实施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一团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1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地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一团健康路便民服务中心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 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20:00(夏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周一至周五 下午16:00-19:30(冬季) 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5月1日~9月30日),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监督投诉 0909-7633104
咨 询 0909-7687991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2 合同
3 申请表
4 身份证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置建设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核准后,方可处置。